10.3969/j.issn.1007-788X.2021.03.012
论意外伤害保险中非自愿性要素的举证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之意外具有外来性、突发性与非自愿性三要素.在意外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学理多认为应采"区分"法,即将外来性、突发性分配于保险金请求权人,而将非自愿性分配于保险人.实体法上意外三要素系一整体,而程序法上将意外三要素区分证明,完全祛除请求权人对非自愿性要素的证明责任,这一做法与规范说下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法理并不相符,与我国的司法实践亦不相吻合,极易诱发实践中出现错误认识.事实上,意外三要素的证明乃保险金请求权人主张权利成立的必然要求,但基于衡平考虑,可对属于消极事实的非自愿性要素实行举证责任减轻规则,仅要求权利人完成初步证明即可.其后,保险人若主张抗辩,即可依保险法第27条对被保险人的故意免责事实予以证明,进而阻断请求权的效力,此为举证责任转移.为缓和保险人的证明难度,应进一步强调保险金请求权人的协力义务即事案说明义务.如此,方能理顺法律关系,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认知混乱,实现学理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意外伤害保险;非自愿性;故意;举证责任转移
本文系2018年湖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制路径研究"2018004
2021-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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