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要件的教义学解读——兼论传统罪过理论之突破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保护的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但其中并不包含“公共安全”的内容.以本次突发传染病为背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应结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保护法益和疫情期间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认定,尤其要注意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区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具有传播严重危险”,其体系地位类似于过失犯中的结果要素,“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具有传播严重危险”是实行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导致的危险现实化.在借助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的情况下,本罪可以归于故意犯罪.但是,鉴于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存在相似问题的一类法定犯,其客观要件性质和主观故意内容所存在的问题更为复杂,并非故意犯罪的类型多元化所能解决的.所以应该考虑寻求传统罪过理论的突破之法,以消解因法定犯时代的立法与司法而存在的刑法总则和分则之间的矛盾.
保护法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严重传播危险、客观的超过要素、罪过理论
2021-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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