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788X.2020.03.002

智能机器人的侵权责任研究

引用
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其所带来侵权问题逐渐显现出来.现有侵权法能否满足智能机器人侵权规制的需要,是学界和立法界须首先考虑的问题.就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水平而言,智能机器人依然处于法律客体阶段.因此,现阶段侵权法规则如产品责任、使用者责任等得以部分适用,但基于智能机器人侵权的特殊性,应当将其核心设计缺陷所导致的责任从产品责任中剥离出来,直接由设计者承担.智能机器人的数据提供者对智能机器人的自主行为产生巨大影响,亦应当成为可能的责任主体之一,并要求设计者和数据提供者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承担更多的义务.“人机切换”中使用人接管过错的认定须根据人类的反应能力合理确定.此外,还应构建智能机器人侵权责任的配套制度:一是应用“黑匣子”技术辅助侵权责任的证明;二是发挥强制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

智能机器人、侵权责任、设计者责任、数据提供者、配套制度

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网络主权国际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BFX187

2020-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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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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