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9.06.009
代持股善意取得之界限——以法学方法论为视角
股权代持(代持股)在公司生活领域中普遍存在,具有一定合理性.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宜理解为委托关系更为妥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就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采取了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司法态度.与之相关,该司法解释第25条确立了我国的代持股善意取得制度.在肯定此制度构建的同时,亦应看到其不足.应以体系解释与法律漏洞理论为视角,探析代持股善意取得之界限应规制在何种范围内才合情合理,以达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股权代持、代持股、善意取得、体系解释、法律漏洞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8AFX023
2020-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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