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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88X.2019.06.008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之解释与检视

引用
近年来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借贷双方于借款合同外另行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如借款人届期不能清偿,则应履行买卖合同项下支付标的物的义务.对于这类担保型买卖合同之法律性质,实务中观点各异.为实现裁判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第24条对之予以调整.然而,该条不加区分,对一切情形予以统一适用,反而可能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弄巧成拙.实际上,"以买卖担保借贷"由借款合同和担保型买卖合同组成,"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是担保型买卖合同的停止条件.仅就解释论层面分析,担保型买卖合同既不是名实不符的合同,也不是规避"禁止流质"规定的脱法行为,而是通谋虚伪表示.其中,买卖合同是虚伪表示,物保合同是隐藏行为,如此才能使第24条在概念逻辑上保持周延.但是,对合同的定性终究应回归到合同解释,而根据合同解释,担保型买卖合同既可能是通谋虚伪表示,也可能是买卖合同,具体应结合个案中的商业惯例、价款等因素作出判断.

担保型买卖合同、法律性质通谋虚伪表示、合同解释

2020-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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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788X

62-1129/D

2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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