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9.06.007
陪审制度与上诉审制度的衔接与协调
陪审制度与上诉审制度之间存在潜在的冲突关系,对于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事实与法律审之事后审、法律审之事后审、陪审员参与的复审三种模式,不同模式各有利弊.我国在陪审制度改革过程中,并没有意识到其与上诉审制度之间的关系,因而也没有着手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这导致陪审制度改革的力度看起来很大,其功能却难以实现.从长远来看,对于实行陪审制的案件,我国上诉审应该采用事后审模式,但鉴于庭审实质化目标短期难以实现,因此应该维持目前的复审模式.但上诉审也应该实行陪审制,而且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也应该实行陪审制.
陪审制度、上诉审制度、事后审、复审
本文系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刑事程序性上诉的模式选择与制度建构》;2015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程序性救济机制建构研究》
2020-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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