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9.06.005
地方立法能限制计划外生育公民的生育保险权吗?——从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制出发
生育保险待遇在地方立法中普遍遭受限制,随着地方立法主体扩容而面临愈发严重的风险.然生育保险待遇是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通过法律的具体化形成了完整的权利内容规范构成.基于我国特殊的宪政体制,应该充分发挥现有的备案审查制的功能和潜力,由对地方立法享有备案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依照四个合宪性审查基准进行合宪性审查.现有部分地方立法至少在立法权限基准、抵触基准和合理性基准等三个方面难以通过合宪性审查,应予以改变或撤销.
地方立法、生育保险权、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国江苏司法档案整理研究》;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立法对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
2020-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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