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9.05.011
刑事缺席审判中被追诉人权利的程序性救济:模式选择与规则完善——以2018年《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案件主要的程序性救济即“重新审理”,但在具体理解和司法适用上可能会有歧义.“重新审理”可以有三种模式:一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设置的“重审”救济,问题是会与生效缺席判决的确定力发生冲突以及产生一些技术难题;二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再审”救济,这种方式虽然可以保证生效裁判的确定力,却会陷入另一个法理困境;三是类似于美国法上通过宣告无效审判所做的“失审”救济,这种方式与我国当前规定的“重新审理”在文义上最契合,但由于二者制度语境的不同,因而不能直接引用无效审判的具体规则.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初,我们有必要在综合前三者的基础上,对“重新审理”作出合理的法律解释以明确缺席审判程序中“重新审理”的法律性质及其操作规则.
缺席审判、救济机制、审判监督、无效审判、重新审理
2019-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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