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9.05.008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功能主义解释方法的适用
功能主义解释方法脱胎于社会学的功能主义思潮,后经比较法学者引入逐渐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我国,功能主义解释方法在民法、刑法等部门法领域展开了较为广泛的学术实践,竞争法学界对此却几近失语.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境况来看,由于规范文本中“不确定概念”的解释需要以及规范运行中“动态系统论”的实际支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功能主义解释方法的现实依赖并未因实用主义的批判风向而有所克减.在具体的解释路径中,功能主义解释通过搭建“目的一功能”与“功能一结果”的沟通桥梁,最终实现“目的论”与“结果论”在解释方法上的串联和贯通.在“目标匹配”与“结果验证”的双重标准考核下,功能主义解释方法可以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反法保护客体的性质”“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以及“反法中竞争关系要素的取舍”等问题提供新的研讨视角与研究结论.
功能主义、目标匹配、结果验证、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竞争关系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学方法和史学方法贯通性研究》15ZDA41;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研究项目《专利链接制度实施中的竞争法律问题实证研究》CLS2018Y06;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项目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9-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7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