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9.05.002
重复诉讼判断标准检讨——以法释(2015)5号第247条为分析对象
关于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我国学界和实务界一度存在认识分歧.2015年,法释[2015]5号在第247条第1款首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但是,这个标准在实践中却产生了诸多问题,因此有予以检讨的必要.从目前实务中所遭遇的问题来看,将当事人和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并列作为重复起诉判断标准的要素,并不合理,应予剔除.但是,若仅以诉讼标的作为判断重复起诉的依据,在面对当事人将前诉实体性先决问题作为后诉之诉讼标的,或者当事人在前后两诉中对相同实体性先决问题进行不同主张时,也会遭遇困境.为此,可考虑建立中间判决制度或争点效制度与之相辅.
民事诉讼、重复起诉、诉讼标的
2019-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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