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9.03.013
自杀事件中起哄闹事行为的法律性质——基于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
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可能损害多种法益.基于对经验素材的分析,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按照行为损害的利益内容不同可分为期待型、谣言型、阻碍型三种,主要可能损害自杀者的人格尊严法益、自杀现场作为“原有功能场所”以及作为“救援场所”的双重公共秩序法益、自杀救援人员的履行职务法益,从法律解释的社会目的方面考虑,不应认定起哄闹事行为损害了自杀者的生命法益.根据损害法益的不同,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有不同的规制路径,该类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42条、第50条,不宜径行适用第26条,即不宜认为该类行为属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从而适当限缩“口袋法”的适用,使制度发挥更加清晰和精确的法益维护与法律教育功能.
自杀、法益、起哄闹事、《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解释
2019-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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