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9.01.008
行政区划型法院撤设机制的形态、机理与改革
我国行政区划型法院的撤设并非是基于满足特定司法区划变更目的之需要,而是必须随着对应地方行政建制实体的撤设而撤设,但是,其遵循的撤设程序却又是不同于行政区划变更程序的独立司法区划变更程序.决定行政区划型法院撤设机制呈现此矛盾形态的关键原因其实是源于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基础的行政区划型法院产生机制与司法区划变更机制应当专门化之法院设置机制之间的冲突与调和.行政区划型法院撤设机制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构建专门司法区划变更法律关系、推动司法区划变更行为的法治化,以及对宪法文本中县级以上地方权力机关与“本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内在关系作出新的宪法解释.
行政区划型法院、司法区划、司法区划变更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宪法视野下司法区划调整的基准及法律保障机制研究》项目2016M601684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9-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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