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8.04.001
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现代市场经济监管体制要求在政府与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之间进行横向监管分权.我国法律确认了行业协会、交易所和消费者组织为代表的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以行业自律监管的方式对市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监管的权力.但是,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监管权具有被不正当使用的可能性,如以权谋利、限制竞争、放纵被监管对象和不当扩权等.应通过去行政化、合理授权、行权监督和维权诉讼等方式对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监管权进行法律规制.
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市场监管权、权力滥用、法律规制
2018-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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