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8.01.01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程序专门化之探讨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执行内容的混合性、执行标的的可转换性以及修复义务的周期性促成了执行依据的复合性,对传统的民事执行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由此,环境司法专门化理念应包括环境执行程序的专门化,在执行开始前,强化对环境侵害人履行义务情况的监督与管理,考虑赋予原告监督债务人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主体资格;在执行进程中,识别金钱给付与行为给付等执行标的,采取对应的执行措施,并根据执行程度采取不同序位的执行措施;在执行终结后,建立回访制度,监督赔偿金是否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以及是否存在重复侵害行为,并评估是否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前监督、执行措施、执后回访
中国法学会部级青年调研项目《司法拍卖实施状况评估》CLS2015Y08;徐州工程学院校级科研培育项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强制执行问题研究》项目XKY2016110之阶段性成果.本文获得第十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三等奖
2018-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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