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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88X.2018.01.005

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条款的法理反思与制度回应

引用
公共利益是我国征收集体土地必备的条件.在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我国公共利益条款存在法律规定粗疏、概念内涵模糊和认定规则虚无的制度缺失,其根源主要在于理念偏差、权力异化和监督制度残缺三个方面.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环境而言,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的公共利益条款宜采正面列举典型的公益事业类型,反面排除典型的非公益事业类型,并设置兜底条款的折中规范模式;在认定权力的配置上实行分权,由立法机关确定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定内容,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具体执行认定权力,司法机关对公共利益的认定争议进行个案判断;对行政机关界定公共利益的权力应实行多元化监督制度体系,其中以行政的外部监督为主,以行政的内部监督为辅,并为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监督方式提供可行的途径.

集体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规范模式、监督制度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城乡统筹发展中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20110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统筹城乡发展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法律问题研究》2013M530094

2018-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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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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