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8.01.00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立法的现实基础与未来进路
推进农业现代化、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和保障集体成员权益迫切需要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中共中央与国家政策、地方实践与立法、相关理论研究已经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立法奠定了基础.《民法总则》以基本法律形式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提供了制度可能,但具体规则尚付之阙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未来立法,需秉持打造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民商事法律主体的理念,应该建构起以《民法总则》为基本依据,以特别立法为核心支撑的制度与规范体系,关键应该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的制度设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采用法人形式以及采用何种法人形式应有多种选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立法、现实基础、未来思路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基本构造与制度表达研究》17BFX109;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研究项目《私法视域中的集体成员民主决策权研究》项目16BFXJ02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8-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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