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7.05.007
论教唆犯刑事责任的边界——以《刑法》第29条第2款为中心的展开
确定教唆犯刑事责任边界的核心在于选择合理的共同犯罪体系,重点在于把握共同犯罪流程演化与因果关系变动.区分制与教唆犯从属性原则在教唆犯与实行正犯之间建立三重因果关系,确保了构成要件的定型性、违法的共同性与责任的个别化,是明确教唆犯刑事责任边界的前提.基于此,以《刑法》第29条第2款为主线,根据犯罪流程的演化及因果关系的变化可知:被教唆者的行为尚未进入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性问题,教唆者绝对不可罚;预备犯之教唆者相对可罚,为照应预备犯的处罚规则,应将《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处罚规则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被教唆者僭越共同犯罪合意的场合,应根据教唆之罪与被教唆者实行之罪在构成要件层面的关系来具体归责.
《刑法》第29条第2款、单一制、区分制、教唆犯从属性、因果流程异常
D92;DF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刑法出罪机制问题研究》15YJA820015;江苏省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职务犯罪新动态及其预防机制研究》项目SJZZ15-0032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7-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69-78,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