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7.05.002
“中国法理学”的特点及修辞方式的改变——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建构的基础研究之二
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是中国法理学者的任务之一.然而,由于传统法理学对法律、法治的研究等采用“求真”、“求是”的姿态,再加上革命性的批判精神,因而“直白”的叙述方式成了中国法理学的明显特征.在法理话语体系中含有较多的阶级性、工具性以及国家权力色彩,权力话语占据主导地位,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没有得到充分的张扬.要提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水平,就需要改变传统法理学的叙述方式、消解权力话语与法治话语的矛盾.还要注意假言命题(诸如,法律的独立性、一般性、体系性等)对法治话语体系建构的意义.过度接受后现代法学等对假言命题的解构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话语权的形成.
法治话语、法理学、法治现代化、法治战略、法律修辞
D90;G64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2017-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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