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7.03.002
物权:(实体)物或权(定分)
实体物之物权观之僵化,减少了私法(自治)体系之融贯性,从而使概念不经济了.科斯界定无体电波之财产权利作为市场交易之前提条件,在于定分而已.土地使用相邻关系之界分,不是以物理疆界为标准.物权法定作为私法自治之例外说法,并不能成立.对于占有,不应由现实管领独占而排除其它指涉.侵权法中的实体物之物权观之结果不法说,造成了过失客观化,违反了私法自治之过失责任原则.“财产利益”应取代物作为财产权利之分析起点.概念之经济性在财产法律之表现,不是单一概念之闭锁,而是其概念与法律体系是否融贯.
物权观、私法自治、物权法定、过失责任、财产利益、概念经济性
D92;D9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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