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7.02.002
监察全面覆盖的可能与限度——兼论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边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欲祛除现行监察体制之监督对象过窄的弊病,以实现监察全面覆盖之改革目标.然而改革的变法特质决定了监察体制改革必然需要突破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察全面覆盖目标的达致同样需“仰仗”宪法和法律的相应修改,但改革以及由此而来的宪法修改不得触及宪法制度之核心内容.故此,置于特定宪制环境之下的监察体制改革,其监察全面覆盖之改革目标亦不乏相当的限度,即监察机关须尊重权力机关的宪法地位,并须恪守审判独立的宪法原则.
监察体制改革、监察全面覆盖、宪法边界
D92;D9
2017-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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