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6.05.006
防卫动机不必要论之提倡
传统的刑法理论要求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即包含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防卫意识.然而,对防卫意识中意志因素,即防卫目的的要求,其本质是一种对动机的立法,也是一种道德立法.为了实现正当防卫的法确证功能及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法律只须要求从客观上看来,行为人认识到了不法侵害,实施了在允许限度的防卫行为,便足以成立正当防卫.对防卫动机过高的要求,一方面,存在难以探测行为人内心的弊端;另一方面,违背了正当防卫实现其法益保护的功能,不利于公民防卫权的实现.因此,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不法侵害行为,便可满足正当防卫的主观正当化要求.至于防卫动机,则只是当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时,作为一个量刑要素予以考察.
认识因素、防卫动机、道德立法、规范论
D92;D9
2016-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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