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6.05.002
我国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的属性、样态与规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人员制作使用情况说明的现象极为普遍,情况说明已经由法律解释取得了证据能力.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其证据属性,加之与直接言词原则相背离,致使情况说明长期以来为学界所诟病.法律解释中的情况说明面临着一些矛盾面向,司法实践中的情况说明也与立法存在相当的拉锯,这些无不使情况说明显示出多维复杂的样态.承认情况说明及其解释性规则的相对合理性,构建一种有限度的提供情况说明认识论,并共同规范其形式和内容、引入“看得见”的制作与使用机制、细化完善瑕疵证据合理解释条款,有助于在现行诉讼体制下对情况说明进行必要的规制.
刑事诉讼、情况说明、证据、法律解释
D92;DF7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治理方式转型中的乡村人民法庭司法研究》14CFX067;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技术审判原理下的刑事卷证本体与制度研究》13AFX013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