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6.04.008
试析法律论证理论的性质——从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谈起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在法官应当如何裁判的问题上存有争议,为了能够评价哪一种理论更加合理,我们需后退一步思考他们在法律论证问题上的争论是何种性质的争论.借助德沃金提出的实践诠释学框架,可以将该争议理解为具有某种一般性特征的社会实践争议的一个特例,进而厘清双方关于法律论证之争议的不同层次,并将分歧聚焦于如何为司法实践确定恰当的价值本旨这项任务上来.要完成该项任务,需要满足“符合”与“证立”两项标准.以这两项标准来衡量,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都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充实各自的论证.
法教义学、社科法学、法律论证、实践诠释学
D9 ;D90
2016-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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