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788X.2016.03.014

法律行为概念证伪

引用
法律行为是德国民法的核心概念,法国民法并无该概念,我国民法以德国法为模本,法律行为亦是我国民法中的基本概念.实际上该概念并无特别的法理意义,逻辑上的瑕疵也十分严重,我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应彻底放弃这一概念.对私法自治精神的准确表达是“造法行为”,现行法律行为概念所表达的其实也是这一含义,以法律行为作为概念名称显然是用词不当.意思行为是造法行为,事实行为是适法行为,两个概念对法律规范自然行为的本质过程表达得淋漓尽致.在性质上,法律行为亦非法律事实,而是法律规范.将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法律是对自然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的法学思维模式,造成了逻辑上一系列的错位和混乱.

法律行为、自然行为、造法行为、适法行为、法律规范

DF5;D92

2016-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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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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