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6.03.006
人情、贿赂与权势——唐代请托罪法深论
请托是通过一定途径请求主司曲法处断公事的行为,唐代律格敕将请托规定为犯罪,备以相应之刑.依实施请托的主要凭恃的不同,唐代立法中的请托罪可分为基于人情的请托罪、基于贿赂的请托罪和基于权势的请托罪,三者相较,立法对基于人情的请托罪最为宽容,处置较为宽松,对基于权势的请托罪最为严厉,处罚最重.立法的这一倾向反映出人情、贿赂、权势在实施、达成请托过程中角色及作用的不同,即贿赂一般大于人情,而权势又远远胜过贿赂与人情.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社会与其说是人情主导的熟人社会,不如说是权势支配的“权治社会”.
请托、人情、贿赂、权势
F83;F3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治视角下传统中国隐性腐败治理研究》15BFX017;江西省“十二五”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人情社会下唐代请托的法律治理研究》项目13FX18之阶段性成果
2016-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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