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6.03.005
经济法责任制度再释:一个常识主义立场
在诸如法律责任等基础性问题上形成共识是经济法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但学界目前对经济法责任的认识仍存有分歧,甚至在偏离法学常识的立场上建构经济法责任体系,如产生综合责任或他法责任等观点.理性认识经济法责任,应区分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责任、经济法主体的责任与经济法责任之间的界限;同时要明确,法律责任设定应有限度,应考虑责任追究的可能性与实际效果.基于此,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与追究模式应因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为管理主体设定责任应体现双罚制,对管理者本身主要追究行为责任,对其人员则可在法律责任之外施加政治责任;为市场主体设定法律责任大多时候只需单罚,仅在特定情况下才需考虑双罚,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具体形态体现为财产责任、行为责任与声誉责任的复合.
经济法责任、常识主义、他法责任、责任缺位、责任形态
D92;D91
2016-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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