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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88X.2016.01.007

论恐吓行为——从威胁民航飞行安全案件的恶意谎言说起

引用
对于单纯开玩笑或是事实上也绝对不发生危害结果的恐吓他人或公众行为,因为实际上行为存在实质违法性与可能发生难以估算的损害,本文以维护法律秩序为思考基础,认为对于此种行为存在着刑法非难意义而应该发动刑罚加以惩处.我国虽然于《刑法修正案(三)》中已增加第291条之1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处罚规定,但有鉴于对于其他恐吓行为的处罚并没有立法规范,所以本文从德、日等外国刑法相关理论作为借镜,针对恐吓行为本质加以分析探讨,期望能详细了解此类犯罪的应刑罚性必要,以作为日后实践上的参考.

恐吓行为、危险犯、客观归责理论、实质违法性

D92;DF6

2016-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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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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