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6.01.003
再论法律的民间叙事
法律的民间叙事,不仅意味着民间法是其当然的叙事对象,而且表明官方法也是其叙事对象.民间法作为法律的民间叙事对象理所当然,而官方法作为其对象,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间对官方法自觉的接受,从而其实质已经从官方位移到民间,成为民间规范交往、日常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二是民间并未接受官方法,从而以消极或积极对抗的心理和行为对待官方法.法律民间叙事的基本方式,既有有行动的叙事、也有言说的叙事,还有书写的叙事.这三种叙事方式交互作用、共同支持法律的民间叙事.
民间叙事、民间法、官方法、叙事方式
I27;I20
2016-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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