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5.06.006
容忍义务的扩张与限缩——以容忍义务为参照的环境权理论批判与重塑
环境权在环境法领域的相关研究中曾备受关注,但并未形成具有合理内涵与说服力的理论体系.民法领域将环境权作为一个后起的概念,重点在于以人格权为切入体现民法对环境问题的兼容,其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权利边界的相对性与不确定性是制约环境权理论发展的主要瓶颈因素,为解决该问题,应将容忍义务作为与环境权对应的义务范畴,并对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容忍义务进行形式上的扩张与实质上的限缩.对容忍义务形式上的扩张,主要表现为容忍义务的主体扩展与价值转型,使其在适用范围上与环境权相匹配.对容忍义务实质上的限缩,主要是指将确定容忍义务限度的依据由发生物质性损害收缩至对精神层面环境审美诉求形成明确影响,并以此作为环境权权利边界的基本参照.
环境权、容忍义务
D92;G25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环境法中的容忍义务及其限度研究》项目遍号:15BFX179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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