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5.05.009
《10B-5规则》与我国反证券欺诈制度的重构
美国联邦法院常常对"州际商业"、"任何证券"、"买与卖"、"牵涉性"、"重大性"等美国证券交易《10B-5规则》核心要素与要求予以宽泛、灵活解释,以救济封闭公司的侵害股东权益行为,为受侵害股东提供的保护大大超过了传统普通法,使《10B-5规则》成为一个普适性的欺诈戒除规则.与该规则相比,中国现行反证券欺诈制度存有严重缺陷,我们可以借鉴《10B-5规则》的合理内核,扩大我国反证券欺诈制度适用范围、增加证券交易欺诈诉讼主体类型、丰富证券交易欺诈救济请求权种类、强化动态信息披露责任与义务、明确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与标准、引入证券交易欺诈集团诉讼机制、完善退市证券交易欺诈责任制度.
10B-5规则、反证券交易欺诈、股东权益救济、制度重构
D92;G25
国家社会科学院基金项目《法解释理论视域下的法律文本汉译英研究》 14XFX002的基础性研究成果
2015-1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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