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788X.2015.01.007

论强奸罪的立法完善

引用
随着“非自然性交”行为的出现,我国的强奸罪立法亟需完善.应该将妇女规定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将男子扩大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强奸的行为方式除了性器官的性交以外,还可以包括口交和肛交.另外,奸淫幼女的行为应该独立成罪并将其犯罪对象扩展至所有的幼童,单独设立“奸淫幼童罪”.嫖宿幼女罪既与奸淫幼女罪发生竞合,又与猥亵儿童罪发生竞合,三者之间的法定刑又轻重有别,因而不能有效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对幼女身心健康的保护,应当废除.

强奸罪、奸淫幼童罪、嫖宿幼女罪、完善

2015-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68-76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15,(1)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