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788X.2014.05.008

刑事立法的类型化逻辑与路径

引用
类型化是现代刑事立法中不可逾越的方法和思维,它能有效克服客观具体化和概括性立法的弊端,能有效地兼顾刑法的安定性和适应性.对类型的把握程度直接关系到刑事立法的成功与否.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类型化程度不足、概括性立法和概念式立法等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刑法的适应性、安定性和正义性.从刑法的明确性出发,类型化程度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国民对犯罪类型的认识程度.在自然犯等传统类型的犯罪中,采用较为简洁的犯罪类型也不会超出国民的可预测范围.在行政犯等新型犯罪中,犯罪类型的规定应相对充分、详尽,且应采取例式法的立法模式,但也必须满足类型理论的基本要求.

客观具体化、概括性、类型化、明确性、安定性

D91;D92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8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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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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