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788X.2014.03.010

刑法中的对象应否限于“真的”宜具体分析——兼议对象不能犯是否成立未遂犯

引用
从维护构成要件的定型性考虑,刑法中的对象原则上应限于“真的”,如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指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例外情况下,可以承认对象包括假的,如刑法第188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中的“信用证”、“存单”、“票据”,第205条虚开增值税发票、抵税发票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虚开发票犯罪中的“发票”,第280条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1条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以及第375第3款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中的“公文、证件、印章”、及“车辆号牌”,既包括真的也包括假的.持具有真枪外形而不具有杀伤力的假枪抢劫的,不应认定为持枪抢劫.误认尸体为活人而杀害、误将面粉当毒品贩卖、误把男人当女人强奸,均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性,属于不能犯,不构成犯罪.

刑法中的对象、真的、假的、持枪抢劫、不能犯

TP3;DF6

2014-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9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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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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