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3.06.007
论我国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的整合
从198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我国形成了以矿产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四部分构成的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资源税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的一部分,它只有税的名分,没有“税”的本质,应该废除这一税种;资源补偿费也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的一部分,但这一概念存在理论上的缺陷,应该修改为资源出让金,并以此构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业权使用费在本质上是矿地使用权出让金,不是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内容;矿业权价款包括国家矿产资源勘探投入及收益和矿产资源出让金,是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的核心,并以此构建我国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
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
DF462(经济法、财政法)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RW2013B02
2013-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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