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3.02.015
从文本到实践:中国社会保障的宪法学透视
社会保障在中国宪法框架体系中,主要系作为一种“制度性保障”存在的,它并非意指一种具体的基本权形态.其功能与效力的发挥,主要依赖于“宪法委托”之国家立法义务的履行,国家依次对其负有尊重、保护和给付的宪法义务.依照“生存一发展一普遍提升”的保障逻辑,国家已初步建成了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为支柱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但在现实中,其仍然存在行政主导下政策代替立法、立法位阶低下等缺陷与不足.当前,我国通过司法实现社会保障,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之工伤保险领域,在内容上主要是针对国家的尊重和保护义务.当宪法社会保障条款尚未被法律具体化、而又为保障公民权利所刻不容缓时,人民法院有义务在裁判说理部分对其予以适用.
社会保障、制度性保障、宪法委托、国家义务、司法适用
DF47(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科《民生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12BFX090;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科研创新计划重点项目:《社会权的国家保护义务》项目2011XZYJS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系第7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
2013-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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