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788X.2013.02.010

论五代后唐刑事法制之变化——兼驳五代“无法”、“刑重”说

引用
法史学界传统观点认为,五代乱世是—个无法或滥刑的时期,从而致使五代法史研究薄弱.然以五代中段的后唐为例,翻检史料,可以发现情状并不如此.在刑事立法方面,后唐官僚阶层重视法律,产生了颇具规模的立法成果.在刑书编纂形式上,后唐继承唐中后期法制传统并向纵深发展,“刑统”和“编敕”影响至宋.这具有典型的唐宋变革时期的承启性.刑法条文则兼有轻重,并非一味强调严刑峻法.在司法实践方面,既有循法慎刑的案例,亦不乏恣意滥刑的案例,由此导致后唐刑事法制矛盾运作的面向.这些变化提醒法史学界,加强五代法史研究,对于正确认识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有重要意义.

五代、后唐、刑事法制、变化

DF04(法的理论(法学))

2013-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6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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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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