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3.02.006
人民法院高度组织化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失灵
法院在组织结构上与行政机关有着显著区别,在内部不应当采官僚科层制的结构,而应当尊重庭审法官的独立地位;在外部不应当有在权力序列中高于法院或者能够控制法院审判活动的任何权威.但是,我国的人民法院则正好相反:在内部,人民法院采官僚科层制的结构;在外部,有在国家权力序列中高于法院并能够控制法院的权威.人民法院内部的高度组织化,必然导致庭审法官缺乏独立地位,不能最终决定裁判的结果,从而庭审过程沦为走过场的活动.外部的高度组织化,则导致法院缺乏独立地位,从而使整个审判活动沦为具有表演性的仪式.人民法院内外环境的高度组织化,必然导致民事诉讼程序的失灵.而民事诉讼程序失灵的结果是纠纷解决的无序化,此种无序化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了人民法院的进一步组织化.要打破这种恶性循环,唯一的路径是还法院以应有的独立地位,进而还庭审法官以应有的独立地位,使法院真正成为遵循价值理性的履行审判职责之公共组织.
法院、组织、诉讼、失灵
DF72(诉讼法)
2013-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