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2.05.015
从判决书的私人公开看公共记录中的隐私权保护
我国立法并没有规定私人有权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人宣扬或者披露判决书所载的内容和信息.私人自行公开判决书,会在判决书所确定的惩罚或责任之外,给当事人施加新的损害或者困扰,令当事人陷入长期的耻辱与蒙羞之中.判决书的公开属于司法信息公开,应当统一由法院为之.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未成年人利益、性犯罪等有关案件的判决书,应当禁止公开.除此以外可以公开的判决书,也需在公开时采取必要的匿名化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司法信息公开、私人公开判决书、隐私权保护
DF51(民法)
2013-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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