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2.02.010
生态时代环境法上“生态人”模式的一种图景言说
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指导思想,以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基本标志,倡导一种生态化的生产方式,以生态伦理为道德标准,以绿色技术为载体的生态时代篇章已经到来.生态时代之于法律的意义就在于其引致了法律的全面变革,型塑生态化的法律与塑造以理性“生态人”为表征的全新的人之形象势在必行.法律可以理解为是广义上社会契约的文本形式,不同契约理论下的主体假设是不尽相同的,因之我们需要借助契约理论主体假设的演变为线索,从形而上与形而下两个层面上探讨“生态人”模式,首先塑造一个抽象的理想类型的“生态人”,然后再还原一个生活在真实世界的“生态人”,终极目标希冀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达致一种平衡.
生态时代、生态人模式、法律变革、生态契约
DF468(经济法、财政法)
教育部重点项目《科学发展观与法律变革:环境法学研究范式变革》04SFB101;茂名市法制研究学会项目《生态时代环境法上“生态人”模式的一种图景言说》项目MMFX002之最终成果
2012-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6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