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2.01.011
试论用“社区刑罚执行”替代“社区矫正”一词的表述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将“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纳入刑法,随之即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试点实践证明,作为社区刑罚(非监禁刑)执行活动的代名词,“社区矫正”这一舶来词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容易导致理解上的偏差、工作中的错位,同时还存在翻译不确切的问题.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和《社区矫正法》正式颁布之前,有必要对这一表述加以斟酌,建议用“社区刑罚执行”加以替代.
社区矫正、重新表述、社区刑罚执行
DF926(国际法)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非监禁刑模式选择与推进路径研究》08BFX054;上海市教委刑法学重点学科项目J52103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2-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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