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2.01.005
论侵权死亡的赔偿范围
死亡赔偿金应属于对死亡损害本身的赔偿,但不能以“命价”的方式简单接受“同命同价”的诉求,而应以侵权死亡的期得收入损失去把握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构成,但在计算上摒弃现行法以户籍为标准的简单粗糙的模式,采用能够适当体现受害人个体差异的国际通行计算方法,从而,在给付死亡赔偿金之余,不再并列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而对于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只在死前对于抚慰金权利有明示或被认可的例外情形,才给予肯定,或在计算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额时予以适当考虑.
侵权死亡、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
DF923.7(国际法)
2012-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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