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2.01.002
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以《合同法》第113条解释论为中心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均不同程度地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英美法系国家对违反特殊类型的合同导致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但该规则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逐渐显得苍白无力,法国法确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在全球化程度日益增强的今天,我国应该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比较借鉴它国的先进经验,通过对《合同法》第113条的扩张性法律解释,确立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规则的构成要件,同时对其赔偿范围进行限制,使受约人和违约人的风险和利益分配达到均衡.
违约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规则、限制
D913(法学各部门)
2012-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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