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1.06.009
论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结合与衔接
环境危害问题日益频繁与严重,这使环境法的实施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有各自的方式、优越性与局限性.因此,要重视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结合与衔接.环境法的两种损害与两种利益,决定着两种实施方式结合中的互补构造.在两种实施机制的衔接中,应充分利用实施的后继执行机制,充分发挥法院主动通知环境规制机构参与诉讼之功能.
环境法、公共实施、私人实施、结合与衔接
DF468(经济法、财政法)
201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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