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1.05.010
我国机动车物权变动公示采登记对抗主义之检讨
我国《物权法》对于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纳了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立法模式.现行理论无法合理解释因交付而取得的机动车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由.本文通过从物权变动模式和公示效力之间的关系、登记的公信力、交付后善意取得制度构成三个方面进行的分析,发现该立法模式欠缺理论基础,而是立法机关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我国立法应对机动车登记予以物权化的改造,并确认机动车登记的公信力,明确其行政管理性质和物权登记的对抗效力.
物权变动公示、登记对抗主义、善意第三人
DF521(民法)
2012-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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