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1.05.007
关于陪审制的民主性之分析
陪审制作为司法民主的民主性是有限的,它是“民”主与“官”主的结合.陪审员来自民间不等于能代表民意,他们在审判中通常需接受法官的指示,且各国都只有少量案件实行陪审.陪审团具有历史局限性,在西方它曾是社会变革的武器,但高潮已过.司法权追求的首要价值是公正而不是民主,陪审制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时才可能被采用.我国陪审制将如何发展取决于公民陪审的热情、政治家改革的策略以及法院抗干扰的愿望和能力等多种因素.
陪审、陪审员、法官、司法民主、司法公正
DF81(司法制度)
2012-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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