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1.04.018
惩罚性赔偿制度思辩——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备受争议的制度,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探索其性质——民法性质、经济法性质、行政法性质,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是在质疑声中引进并确认该项制度,但此举措并没有终结对此制度的争议,相反,因其条文的抽象性而引发出新的问题,回应这些争议的同时,我们不难发现,《侵权责任法》并不是对其之前单行法“惩罚性赔偿”的总结,而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简单起点,惩罚性赔偿制度还需实践的考验,而且任重而道远.
惩罚性赔偿、倍数赔偿、类惩罚性赔偿、奖励、激励
DF526(民法)
2011-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