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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88X.2010.06.002

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律的社会本质的深刻揭示

引用
基于一切社会意识形态都应该有自己历史的认知,针对马克思、恩格斯“不应该忘记,法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的观点学界争议很大。从法律的社会本质这个视角来阐释马恩这一精辟观点,首先其是同他们的唯物主义哲学观、世界观相统一的,其是反对将法、法律解释为自由意志的。而从将社会界定为泛指一切社会存在和社会生活的角度来讲,马恩这一观点的深层含义是:法律产生于社会、法律来源于社会、法律发展于社会、法律是带有普适性的产品。

法律解释、社会本质、马克思、恩格斯、历史、社会意识形态、唯物主义、自由意志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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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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