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0.05.016
虚拟社区之用户创制物在财产法视野下的保护
虚拟产品是网络时代的技术存在,而用户创制物是其中重要的一种.用户创制物应当被认定为一种新类型的财产,用户应当享有对抗第三人侵害的救济权利.然而用户创制物的保护不能离开网络运营商,网络运营商在协议中应当承认用户财产权并愿意履行保护义务,这是用户创制物法律保护的前提.围绕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合同法和侵权法两个方面保护用户创制物.
虚拟社区、网络游戏、用户创制物、虚拟财产
DF521(民法)
2011-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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