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0.01.013
中国古代法律运行动力机制研究
中国古代法律经历了从家本位到国本位最后到国--家本位的发展历程,精神品质上存在结构性缺陷:只具国家(或集团)本位而不具个人本位;在最根本意义上,忽视甚至否定个人权利和利益,片面强调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是一种反人本主义的法律运行观,也是一种单纯国家主义的法律运行观.因此,其法律运行动力机制也相应地存在结构性缺陷:单纯依靠外部力量推动而缺乏内部力量的驱动,法律社会化的动力不足,法律社会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难以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服从,最终使中国社会难以走上法治之路.
法律本位、法律运行动力机制、法律社会化、中国法治
DF0-052(法的理论(法学))
2011-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5-1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