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9.03.020
论行政行为形式效力之完全公定力——兼论无效行政行为制度不适合我国
有限公定力理论混淆了"法安性"与"法实质正当性"在不同层面上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要求,民众对无效行政行为实施防卫权的前提模糊、效果不理想,不符合我国民众对公权力行为的传统观念及应对行为模式,不适宜移植至我国内地.完全公定力理论承认所有的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通过系统的解决途径,可以解决有限公定力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
无效行政行为、法安性、完全公定力
DF31(行政法)
200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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